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程序
2007-02-02 11:13:20来源:
由于我县经济发展正处在发展稳定期,而我县地域广阔,可用于经济发展的山林、土地资源丰富,因而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也大量发生。为了让争议当事人了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及时化解这些存在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将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乡(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我县调处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按照正确的程序(附一表)提出申请处理。如对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在山林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等生产活动。在土地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五、争议发生后,请各争议主体依上述程序办理,不要采取非法手段,如械斗、违法上访等。否则,如果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附一:清新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流程表
申请
↓
审核
↓
呈批
↓
不予受理 ← 告知 → 受理
↓
调查取证
↓
办理协议书 ← 调解协商
↓ ↓
结案 ← 县处理(裁决)
↓
存档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流程图说明
一、申请:争议当事人向县(镇)人民政府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由县人民政府争议调处机构统一印制的《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权属依据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经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初次审核争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报告及权属依据等证明材料。
三、呈批: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初次审核争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拟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领导审核批示。
四、告知(受理、不予受理):经主管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领导审批后,对属于争议受理案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争议的案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争议当事人。
五、调查取证: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依法对争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权属依据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
六、调解协商: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协商会议。
七、办理协议书:经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调解协商,调解协商能达成协议的,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办理协议书。
八、县处理(裁决):经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争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由山林(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收集齐争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权属依据等有关材料和调查取证材料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裁决)。(属于镇负责裁决的程序由各镇人民政府决定)